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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金山银山 也要绿水青山 光山法院下达首张环保禁止令,依法保护美丽家园

  发布时间:2017-03-22 08:46:27






推进生态文明、美丽光山建设,维护群众公共利益,光山法院于315日依法作出裁定,向光山县寨河镇微邦涂料厂下达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这是光山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下达的首张环保禁止令。

20169月,贝某的微邦涂料厂建设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光山县环保局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贝某拒不履行。光山县环保局于201733日依法向光山县法院申请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贝某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缘何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禁止令?光山法院党组成员、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胡晓玮解释,由于被告并不是第一次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开工,破坏周边环境,影响周围群众生活,法院在考虑其屡教不改行为,从案情实际出发,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环保局下发的《信阳市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违法行为人下发了禁止令。胡晓玮强调,一宗环境损害案件,从发现污染到受理、立案、排期开庭,再到审判、判决生效(还要考虑有没有二审),通常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多数环境污染具有可持续性,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造成难以修复的重大危害后果。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正是为了在环境损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就能遏制污染行为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共利益。禁止令一旦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配合整改的相关部门将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可以及时制止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

目前,贝某的涂料厂已按照禁止令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重新选址并办理审批手续。

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

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是指:当地环保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相关依据、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裁定准许申请,并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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