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细胞,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呵护,家庭成员之间乃至社会成员之间需要互尽许多义务,方能维持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光山县马畈镇的男子易某婚后多年不尽家庭义务,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被光山县法院判决准许。
易某1998年与妻子王某结婚,次年女儿出生,易某外出打工挣钱养家,但自2000年后,极少与家庭联络,对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问题不闻不问,农业生产更不关心,亲生女已长至10岁,对做父亲的易某没有点点父女亲情。妻子王某一个人支撑家庭十余年时间,实在难以忍受易某对家庭丝毫不尽义务。于2009年6月向光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易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