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头白发,花甲之年,却假借与店主或店员搭讪之际,进入门店频繁盗走他人财物,屡屡得手,最终受到法律惩罚。3月1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3月20日,宋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某营业厅,趁营业员不备,溜进柜台,将柜台抽屉内现金2278元盗走;2015年3月29日,宋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弦山中路某首饰店内,以购买首饰的名义主动和店主搭讪,趁店主不备,将其在首饰店椅子上的蓝色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700元;5月26日,宋某窜至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某租车店内,以给自己的电瓶车充电为由,主动与他人搭讪,趁其不备将其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约2000元;7月28日上午,宋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某门店,店主夫妇不备,将门店抽屉内钱包里的3800元现金盗走,被店主发现后及时追回;8月7日中午,宋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某门店,趁店员不备,盗走抽屉内的现金3000元;8月12日中午,宋某窜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某门店,趁被害人汪某某不备,窃取抽屉内的现金四、五百元,被发现后当场追回;9月29日,宋某窜至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某门店,趁店主顾客销售床品之际,将其放在店内柜台后面柜格子里的手提包盗走,包内现金约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2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两起案件,因失主及时发现,其所盗财物被当场追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