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购买化妆品用来美颜,怎知买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导致眼角红肿、面部损伤,此后病情反复、治疗不断,于是怒而将生产者、销售者告上了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27560.9元。
2013年12月初,刘某在张某开办的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眼霜一瓶,零售价95元。刘某使用后眼角开始发痒而后红肿,便去医院治疗,吃药六天后有所好转,于是就停止了治疗。刘某停药七天后双眼角四周又开始红肿,就再次去医院治疗,这次治好后,每隔十天半月就又复发一次,随后又治疗了十余次。医院诊断刘某为接触性皮炎(化妆品皮炎),建议刘某停用化妆品,进行抗过敏治疗。病情反复复发、难以根治,刘某感到异常痛苦,因刘某使用的眼霜系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一款产品,于是刘某以张某、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刘某购买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要敢于维权、理性维权,不要有妥协心理、忍让心理,通过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迫使生产者、销售者重视产品质量、重视消费者权益,这样才能保证下一次消费能够得到符合标准的产品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