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挖掘作业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挖他人坟墓,导致坟墓损毁、遗骨散落,于是死者后人将雇主告上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余某、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损失11000元。
2013年3月,余某与李某合伙承包了白雀园镇冯寨村一处林场,并与冯寨村委会签订了山林承包经营协议。2013年秋,余某、李某雇请挖掘机将承包的林地挖成阶梯状,打算在上面种植沙树。因为疏忽,被雇请的工人使用挖掘机作业时损毁了张某爷爷的坟墓,导致遗骨散落一地,但是余某与李某认为他们雇请的工人在挖掘施工时尽到了注意义务,并未损毁张某爷爷的坟墓,协商不成,遂起纠纷。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遗骨、现场照片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坟墓被破坏的事实。通过现场查看,在山体挖掘过程中,余某与李某确实主动安排了工人保护邻近的坟地,但张某爷爷的坟墓由于没有墓碑且杂草丛生,不易被发现,施工人员疏忽大意才导致坟墓被平,并没有主观恶意,故对原告要求1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而余某、李某则应对坟墓被损毁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在中国,死者的坟墓寄托了生者的精神情感,有着特殊的意义,清明节等节日后辈都会去坟墓祭吊、哀思,这既是传统,也是文化,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坟墓的完整、安全应受法律保护。维护坟墓的完整、安全是一种公序良俗,恶意损毁坟墓实际上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使后人遭受精神痛苦,侵权者既要赔偿一定的恢复、还原坟墓的费用,也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虽然现在提倡火葬等更为经济环保的方式,但是对于既存坟墓也要予以重视、保护,否则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从法、理、情角度综合考虑,在案结事了与伦理道德之间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