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0月5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流窜至沪陕高速光山服务区及罗山服务区、沪蓉高速公路长岭关服务区及古碑服务区、大广高速公路槐店服务区东及泗店服务区等地,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十起,犯罪金额54400元;2014年8月18日与2014年9月27日,吴某某与同伙驾车窜至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时,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抢夺作案两起,犯罪金额为10800元。后被被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因涉嫌盗窃被逮捕。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玻璃方式、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车内人休息时,通过砸车窗玻璃、拉车门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在抢夺、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寻找作案地点及在同案人得手后快速逃离现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抢夺的犯罪事实及共同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发还部分被害人,挽回了少量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多起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