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永远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主题,爱的力量是无穷的,但爱一旦失去理智,却成为了世间最可怕的东西。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不成,而放火焚烧女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吉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某系云南省人,2006年始在广东省务工时,与一同务工的光山县女子易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一直相处甚密,并都去过对方家庭,见过双方父母,吉某对易某呵护倍至,体贴有加。二人甜蜜的恋爱关系发展到2008年,风云突变,女方易某提出要和吉某分手,为躲避吉某,易某放弃务工,回到光山老家,而吉某却难以承受分手的打击,爱不成而生恨,居然产生了可怕的报复念头。经过精心准备,2008年3月5日夜,被告人吉某窜到光山县易某的住处,在屋外反锁房门,从窗外向房内倾倒汽油,点燃大火后潜逃,虽经紧急扑救,尚未造成人员损伤,但易某及其邻居部分房屋设施被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为报复他人,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