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闯空门,盗窃得手被抓获,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累犯盗窃案,被告人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月18日夜,被告人税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越野车从武汉市流窜至光山县城意欲实施盗窃。2015年1月20日凌晨,税某某伙同田某某驾车来到光山县九龙东路菜市场附近,税某某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菜市场内的房屋,窃取现金人民币380元。次日凌晨,税某某流窜至新蔡县时,因形迹可疑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盘查,税某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自199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税某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进四出监狱,2013年4月才刑满释放。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税某某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税某某系自首,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税某某在新蔡县实施盗窃时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能主动交代该起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