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连环购房不能交付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购房协议,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方某购房款48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光山县居民李某与一位个体建筑商达成协议,欲购买一套正在建造中的临街房屋,同年8月李某将该套房屋加价转买给被告张某,因临街房屋价格攀升,张某于同年10月又将房屋转买给原告方某,约定2009年2 月交房,到期后,由于张某的上家不能如期交房,造成被告张某无法向原告方某交付,且连环购房中有诸多不能履行的因素,给原告方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交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