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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义务 偷税受处罚

  发布时间:2009-07-22 15:59:52


     7月9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税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同时责令补缴所欠全部税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光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某初级中学2#教师住宅楼工程,该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全权委托其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具体承建,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项目经理为承包项目工程的经济责任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承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税收或各项管理费用,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该工程总造价1625000元,工程于2006年8月竣工。2007年11月19日,李某向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5000元。同年11月29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某所在建筑公司下发了光地税改字(2007)第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12月3日前向该局办理该工程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事项。2007年12月4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某送达了光地税稽核(2007)第14号纳税通知书,限李某于2007年12月7日前缴纳税款合计69712.50元。同年12月10日,光山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又向李某下发光地税稽催(2007)第14号催缴税款通知书,12月24日,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向李某下发光地税稽处(2007)第14号处理决定书。后被告人李某以种种借口拒不纳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经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补缴欠缴税款64712.50元,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梁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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