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与同学产生纠纷,在争执打斗中用水果刀将人刺成重伤。近日,光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某与沈某同系高中三年级学生,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08年11月15日,沈某与同学黄某一起找到赵某,要求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三人撕打中,赵某用水果刀将黄某腹部、臀部捅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当日中午,赵某向派出所民警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持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