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位和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持有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视为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光山县某镇的李老汉,因无证持有猎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所持枪支予以没收销毁。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2岁的农民李老汉,身体硬朗,尚能上山砍柴放牛,偶尔带支猎枪打些鸟兽,2009年3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单管猎枪一支,钢珠枪弹若干,经法定机构鉴定,李老汉持有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属于国家管制枪支范围,李老汉从未办理合法持枪手续,属不符合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李老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