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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高档酒 领罪获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09-07-22 11:37:05


    日前,光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金9万元。

    被告人唐某于2007年11月在家中用低档酒灌装成假白云边、金谷春、五粮液、剑南春、卢州老窖等高档名优白酒数百件,并用从外地购买的假酒瓶盖、商标、酒盒等进行包装,销售到光山县城关及泼陂河镇、商城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为18万余元,已销售假冒商标产品非法所得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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