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2年底,冯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刘某打电话,要求刘某通过QQ将其照片发给冯某,冯某即利用刘某的照片制作了假张某某的身份证,并要求刘某回光山,刘某从外地回来后,冯某、陈某(另案处理)带着刘某到信用社办理了银行卡,2013年1月15日,三人窜至光山县某镇财政所,将制作的虚假身份证和刘某冒充张某某的方式,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158809.04元,刘某分得赃款10000元。案发后,刘某于2014年6月16日投案自首,其亲属将10000元赃款退还。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的亲属在其案发后能主动退出被告人所得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