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月11日21时许,甘某采取摘门的手段,盗走罗山县定远乡村民王某一大一小两头母水牛。在甘某将两头牛牵至光山县殷棚乡凉亭村的公路上,被路过的村民碰见,并报告公安局,甘某被当场抓获。两头母水牛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评估鉴定,该两头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盗窃耕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为其缴纳了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