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男女双方对分手后子女探视权问题持对立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非婚生女享有探视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自2009年4月起,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5月生一女孩,2014年7月,二人产生感情纠纷,原告季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但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存较大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与女儿没有感情,分手后不希望再见到被告,不同意被告探视女儿。被告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力争对女儿的探视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女儿由原告季某女抚养,被告赵某男每年承担女儿的抚养费4000元。被告赵某男对女儿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