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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执行法官陈良年:三寸舌解三年仇

  发布时间:2014-11-24 10:50:03


 

2012年初,外出务工人员孔林(化名)回家乡创业,其在本村依山的自留空地上建了一个养鸡场,从事肉鸡和鸡蛋生产。因养鸡场是傍山而建,其地势有高低之分。在养鸡场所处的下方是另一方从事水产养殖的孔高(化名)所属的鱼塘。虽然孔林在养鸡场自建了一个蓄鸡粪的化粪池,但由于养鸡场地面高,遇下大雨天气,化粪池污水涨满后即顺地势流到孔高的鱼塘,造成所养鱼虾死亡。经双方所在乡、村两级组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引起诉讼,经审理,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孔林停止侵害,所建养鸡场的污水不得排入原告孔高承包的鱼塘。

判决生效后,原告孔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到达法院执行局陈良年法官手里后,有着二十多年执行经验的陈良年在仔细查阅了该案件的材料后认为,该案件双方存在情法不通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又是同村民组村民,更存在长晚辈之分,该案不能久拖必须速决,否则会折损法律的严肃性,更会在双方之间产生更大的矛盾。

接案后第二天,陈法官即带着案件材料与同事一起,驱车四十公里,到达仙居乡孔洼村当事人家中,实地查看孔林的养鸡场,并与孔林沟通作交流,孔林不仅不听劝说还提出许多与案件不相干的问题。执行法官耐心听其辩解和提问,并不厌其烦的给其讲道理、解释法律、宣传法律知识。但是,孔林仍然固执己见。在我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其极不配合也不接收执行通知书。

此案双方当事人住在大山里,离县城较远,交通不便,积怨难解,情法不通,法官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但是,越是这样的案件,执行法官越是要坚持、越是要及时的去化解矛盾。该案件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执行标的不是财物而是行为,执行起来难度更大。面对困难,陈良年说,我们既然干这份工作,我们就要干好,我们要转变执行思维,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要融法入情化解矛盾,直至案结事了。

经过将近三个月不间断的联系、协调、走访、释法、面谈、劝解以及无数次地在路上奔波,几乎孔洼村所有的村民陈良年都能叫上名字,成了孔洼村的熟客了。终于,在20146月份该案件有了进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到此了结。事后,孔林说“没想到啊,没想到,你们法院的领导能这么坚持,这么费心,我们还以为你们只是随便说说就算了,没真想你们这么有耐心了,真被你们的精神打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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