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裴某应妻子的小姨张某邀请,被告人吴某应朋友黄某邀请,二人到光山县砖桥镇帮助张某、黄某建用于生产假烟的烟丝、烟梗加工厂,后张某外出,委托裴某帮其行使管理等股东的相关权益。裴某、吴某明知建该厂是为加工制假烟的烟叶、烟丝等,还积极帮忙筹建。9月份,该厂建成并投入生产,裴某积极履行张某委托的管理生产等相关事宜,吴某积极工作,并将生产出来的用于制造假烟的烟丝销售。后该厂被光山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光山县公安局查处,并将二被告人抓获,黄某等人潜逃。经鉴定,查扣的制烟设备、烟丝等价值九十七万余元。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均受雇他人,均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