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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记密码为解锁 盗窃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0 11:57:20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判处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6000元。

20137月,被告人刘某在工作期间与张某相识。20131110日,张某购买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刘某借来玩赏流露羡慕之心。20131113日,被告人刘某窜到职工宿舍,趁人熟睡之机,将张某放在床头充电的苹果5手机盗走,后用张某曾告知的密码解密留为己用。20143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张某,张某对刘某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693元。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系初犯,且出于好奇羡慕,盗窃熟人手机用于自己玩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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