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2月8日夜晚,被告人吴某在光山县城光南路口某茶楼门口向李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重约0.3克。吴某曾于2004年1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转逮捕。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强奸、抢劫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