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私愤找他人报复,故意将出租车司机扎伤,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郑某因开发商挖掉其爷爷的坟墓而心存愤恨,遂携带水果刀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白雀镇欲找开发商报复。车行至白雀镇街道时,郑某因其携带的现金不够支付车费,恐与司机发生争执而影响其原本的杀人计划,本着多杀死一人也无所谓的想法,掏出水果刀朝张某右侧脖子、头部等处连捅数刀,双方在夺刀过程中,张某胳臂及双手亦被刺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除已给付的2万余元外,被告人父母愿意赔偿30万,被害人也愿意表示谅解。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私愤一时冲动产生报复杀人心理,持刀向他人身上乱捅,有剥夺无辜人生命的故意,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郑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郑某家庭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