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光山县紫水街道某KTV喝酒时,与王某因竞拍一张水墨画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此过程中,刘某伙同他人持刀及匕首将李某、王某、杨某、黄某、肖某、雷某、常某七人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其余六人不构成轻伤。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