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后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近日,屡犯不改的陈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收网获刑。
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光山县范围内连续作案,分别窜至北向店乡胡楼村、北向店乡崔大湾村、寨河镇陈兴寨村、南向店乡老虎山村、泼陂河镇徐坪村、弦山街道办陈湾村等地共作案11起,其中陈某单独作案2起,盗窃数额4410元,伙同他人共同作案9起,盗窃数额24060元,共计盗窃现金及财物28470元。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系累犯,且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主动为其退出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