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判决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连某、王某翻墙进入光山县斛山某中学校园,攀爬防盗窗进入该校男生寝室,采取殴打、恐吓方式抢劫候某、魏某等多名男生,获得100余元。经该校老师报警,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所抢劫现金均已退还给被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被告人连某、王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父母均长期在外忙于生计,平时均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辍学后混迹于网吧之中,受社会、网络等不良风气影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父母均表示今后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其所在社区亦表示愿意参与对二被告人的帮教。综上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