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覃某伙同刘某(已判刑)、黄某(在逃)经事先预谋,从武汉流窜到光山县城盗窃作案。当日15时许,覃某三人窜至光山县正大街,见一时装店门前停放一辆摩托车,刘某即上前用改锥破坏车锁,覃某及黄某在附近望风,刘某得手后驾驶摩托车带黄某及覃某逃离现场。被害人胡某在二楼见摩托车被盗走,即下楼追撵,并用遥控钥匙将摩托车熄火。后胡某与现场群众在海营街口将刘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覃某与黄某逃走。2014年3月13日覃某被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的摩托车被及时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