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酒店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店店主10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谭某自2012年5月起受聘担任被告何某的南海大酒店厨师长,双方约定谭某月薪5000元。2013年9月,酒店需更换厨师长,双方协商后,谭某离职,但在结算工资时,何某只给谭某出具一张工资欠条,欠谭某工资款50000元。直至2014年3月,谭某久催无果,便一纸诉状将何告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谭某受被告何某雇佣从事劳务活动,被告何某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原告谭某的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谭某以雇主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属托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