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我院斛山法庭庭长潘伦皓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通过法官职业的敏锐性,利用法情理结合的劝解,使一起本不可避免的离婚案件得以调解,破裂的夫妻感情重圆。
原告杨某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从2006年4月开始同居,同年腊月生育一小女孩,并于201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脾气暴躁,不尊重老人、不关心孩子,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
这本该是一件普通的婚姻案件,而主审法官潘伦皓在庭审中却发现被告李某无声流泪,而且女儿也一直在母亲旁边依偎着,这就引起了潘伦皓的怀疑:“被告如果像原告说的那样脾气暴躁,怎么会这般软弱;不关心女儿,为何女儿一直在母亲旁边,而不是在原告身边?”
随着庭审程序的进行,被告李某称杨某说的不是事实,不愿离婚,但并未向法庭举证。“你们婚后在哪里生活”“在南方”“你们逢年过节回家吗?”“只回过几次”“被告是因为什么事对你母亲不尊重?”“就是被告脾气不好,跟我母亲合不来。”潘伦皓问道,原告杨某这般回答。这时潘伦皓向被告李某问道:“你们婚后就回了几次家为什么跟你婆婆合不来?”李某回答说:“我跟婆婆关系很好,并没有合不来,原告杨某说的都是假的。”“你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吗?”“没有,我没有。”被告李某说话间又小声啼哭,仿似受了很大的委屈却无力陈辩。
此时潘伦皓心里已有了打算,他对李某说:“你有什么委屈可以向法庭陈述,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到了这里来就不应该再有所保留,只有你向法庭说明相关的情况我们才能据此做出更合理的裁判,你也才能真正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潘伦皓的耐心劝说下,李某终于下定决心,在其拿出手机当庭播放了一段录音后,案件的真相也就明了了。
原来杨某与李某一起在南方做生意,杨某在生意场上结识一位“红颜知己”,因为婚后的生活渐渐平淡,开始在外“沾花惹草”,不料被妻子李某察觉后,杨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恼羞成怒,要求离婚。潘伦皓对案件事实掌握后先对李某进行安抚,稳定李某的情绪,然后与原告杨某单独谈话,从他夫妻二人创业的艰辛到女儿乖巧可爱,从家庭和谐的重要到沾染社会不良风气的恶劣影响,杨某慢慢的低下了头,开始后悔的自己的一时冲动对妻子和孩子造成的伤害,并承诺以后一定改正,与妻子一起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最终以杨某撤诉结案。夫妻二人连声感谢后拉着手抱着女儿走出了法庭。
潘伦皓说,基层法庭案件多,工作量大,想办好案件一定要有公正心、同情心、体察心,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要像老中医看病一样,“望、闻、问、切”的方式,把握住案件的脉搏,只有做到这样的“三心四诊”,才能不办错案,不办冤案,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以下三点:第一,调解需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内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当事人自省自明,缓和情绪;第二,调解工作要充分考虑与照顾当事人的感情,调动和有效利用多方面力量多管齐下促成调解;第三,调解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平,适当指正批评当事人错误的地方,让当事人明辨事非,促成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