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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助同居越南女子拐骗妇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5 11:06:51


    河南省光山县一大龄男子方某经人介绍与一越南女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帮助女友拐卖越南妇女,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方某因家庭条件差,33岁时未找到对象。2003年经人介绍,以人民币20000元将一女子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该女子告诉方某其是越南人。在此期间,周围湾邻大龄未婚男子欲通过该越南女子介绍对象。2006年3月,经方某联系,许某到其家中欲通过方某之妻介绍对象,后该越南女子与许某商谈,由许某支付人民币37000元,将被人拐骗至光山的越南籍妇女胡某带到许某家中与其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后与方某同居的越南女子携带骗取的现金离开方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将被拐骗来的外籍妇女卖与本地居民为妻,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参与联系买家到其家庭,在他人拐卖妇女过程中起帮助作用,且未参与分赃,系从犯,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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