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和被告张某系再婚组成家庭,再婚不易,但两人在婚后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婚姻破裂。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果后,判决双方离婚,张某给付吴某夫妻共同财产14500元,吴某将充绒电机两台交付给张某。
吴某和张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7月,张某离家出走,吴某多次劝其回家,张某拒绝并至今未归,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2013年春张某女儿程某从吴某处花9000元购买黄金首饰,该款交予张某。同时,张某花20000元购买了保险。2013年6月,原被告做充绒生意欠款8700元,目前尚未偿还。原告现保管被告的充绒机器两台,除此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张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张某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某持有9000元的黄金首饰款和20000元的保险款,该两笔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充绒期间欠债8700元,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本院酌定该债务由吴某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