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2年底,光山县某建筑公司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某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该小区建设过程中需在河道上搭建盖板道路才能畅通。但该河道流经某村民组,该村民组村民认为该河道所占土地为集体所有,建筑公司搭建盖板施工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该村民组村民以政府未依法征收补偿为由,多次阻止施工,致使小区项目所投资金利息损失、机械设备及人员工资损失每日高达数万元。为了减少损失,尽快施工,建筑公司被迫答应该村民组索要金钱的要求,与该村民组签订协议,支付现金200余万元。后经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该村民组阻挠施工的行为属侵权行为。随后,建筑公司起诉该村民组,请求依法撤销其与该村民组签订的协议,要求返还村民组因无效协议取得的200余万元。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筑公司与村民组签订的协议,村民组返还因协议取得的200余万元。
法理解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建筑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许可施工建设,程序合法,行为正当。村民组村民长期持续阻止施工,其真实目的在于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不合法。建筑公司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显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建筑公司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村民组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