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丈夫杨某不能生育,妻子出轨与他人生子后起诉要求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经光山县法院调解结案。
王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感情逐渐不睦,从2012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不同意离婚,若要离婚,要求原告给予其精神赔偿10万元,并称自己不能生育,要求对婚生女做DNA亲子鉴定。原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鉴定,后承认孩子并非与被告所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原告婚外与他人生子,存在过错,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合法。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