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增加法院干警的自我约束能力,完善法院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法官干警在工作时间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到本院辖区以外的地区旅游度假、访友的;
2、参加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得知该宴请和娱乐活动与本人所承办的案件有牵连的;
3、办案人员对于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委托亲友转送的财物暂时无法推辞退还的;
4、办案中遇有说情、探询情况的;
5、社会交往中获悉重要案情线索干警违法违纪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发生与本人有关的重大纷争造成较大影响的;
7、发生违章违纪情况的;
8、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