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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干警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30 16:19:29


    为加强我院院风廉政建设,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谈话工作由我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简称谈话人),按照需要谈话的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谈话对象是违反相关纪律规定,需要对其诫勉谈话的干警。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反映需要通过谈话了解情况或解决问题的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法院工作纪律的情况;

    三、遵守上级领导机关和法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等情况;

    七、对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戴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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