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最终对万某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2月20日21时,被告人万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光山县正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检验,万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3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71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