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苏某某涉嫌盗窃罪,最终对涉案的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流窜至光山县解放街,以找人的名义,进入黄某某家中伺机作案,被赶出后,趁黄某某出去收被子之际将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及一部诺基亚牌手机。苏某某实施盗窃时被黄某某发现后逃跑,逃跑时将被盗手包丢弃,被告人苏某某当即被群众追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黄某某被盗诺基亚手机及女士手包价值人民币1601元。因犯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 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3年10月被判处拘役6个月。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取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多次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