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对涉案的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某雇请的司机夏某(已判刑)驾驶超载混凝土运输车(核载11.76吨、实载35.38吨)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42公里处,遇安某驾驶的小轿车横过213省道进入路东加油站,夏某向右急打方向,避让至加油站北侧出口处,在惯性作用下,该货车向左侧倾倒,砸压在安某驾驶的小轿车上,致小轿车驾驶员安某及车上乘员共五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运输车和小轿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29万元。车主马某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夏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未对夏某履行安全培训管理义务,对车辆的安全生产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致使该车严重超载,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马某赔付垫付单位部分赔偿款。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承揽混凝土运输业务,未对混凝土运输车驾驶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并履行培训管理义务,将混凝土运输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对车辆的安全生产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五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9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故事故罪并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案发后,马某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马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此次属过失犯罪,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