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夏某涉嫌诈骗罪,最终对涉案的被告人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自2012年至2014年,生于1947年的被告人夏某多次来到光山县白雀园镇西街邹某家,用低价购买的假银元冒充真品银元,以每枚50至200元的不同价格出售给邹某,共计248枚,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余元。在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夏某携带7枚假银元,准备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时,当场被邹某的大儿媳陈某揭穿并报警。经鉴定,该248块假银元价值人民币2480元。2008年6月夏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低价购买的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高价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6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从轻处罚。综合夏某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