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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卖毒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4-07-01 16:23:17


    光山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1月14日吴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光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5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8日夜晚,吴某在光山县光南路口以200元向李某某贩卖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三天后在光山县砖桥镇某村的前河沟发现李某某的尸体,在李某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即冰毒)。经检验和证据分析,李某某生前吸食过量毒品后入水,因溺水而死亡。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家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吴某在接受过法律的处罚后,没有接受教训重新做人,反而不断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将自己的青春葬送在监狱,还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起了推动作用。主审法官对吴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错误,洗心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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