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30 16:16:05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深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纪律监督,保证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我院建立实施了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实施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建立实施廉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是法院审判机关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方法和有效形式,能够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长足发展,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效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密切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有利于“整体工作创一流,单项工作争第一”目标的实现。

    二、廉政执法监督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坚定,思想先进。

    2、关心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参政议政能力强,有一定群众代表性和知名度。

    3、具有正义感和责任感,能够广泛联系群众、敢于谏言献策,反映民意。

    4、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谋私利。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员工作。

    三、廉政执法监督员产生的范围和方式

    我院聘请的廉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在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界、律师界的人员中产生。在征询本人及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由本院统一颁发聘书和执法监督工作证。

廉政执法监督员一般任期为三年,到期自动解聘,是否续聘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四、廉政执法监督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1、我院聘请的廉政执法监督员,有权对我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执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我院党组及成员和纪检组、监督室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廉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下列违法违纪现象实行监督。

    (1)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2)接受案件当事人吃情、礼品、现金或委托案件当事人谋取私利的;

    (3)泄露案件机密的;

    (4)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

    (5)借办案之机游山玩水的;

    (6)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7)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8)对执行标的款物该交付而未交付,或拖延交付的;

    (9)耍特权欺压群众,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的;

    (10)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11)廉政执法监督员可参加旁听本院重大热点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受邀列席本院有关工作会议。

    3、廉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参加旁听本院重大热点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受邀列席本院有关工作会议。

    4、廉政执法监督员有权要求我院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

    5、廉政执法监督员有权对我院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廉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1、我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廉政执法监督员的联系工作,监察室具体承办(联系电话:8566998  8566991)。

    2、院办公室负责向廉政执法监督员寄送我院工作信息。

    3、我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向廉政执法监督员通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不定期邀请廉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我院的有关学习、调研、文化娱乐等活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戴启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