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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占摊位起纠纷 殴打他人终酿祸

  发布时间:2014-06-24 09:20:17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光山县城公安街,因摆摊卖衣服争占摊位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孔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孔某某腰部受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案,主动交代了伤害孔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先期支付了孔某某住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用37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孔某某医疗费用等损失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并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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