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法院少审庭审理一起彭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判处彭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18日光山县旺玛特商场内的亨利名表开业,1992年出生的女孩彭某,系该店当日聘请的员工。当天11时许,彭某趁其他员工不注意之机拿出专柜钥匙,打开展柜将一块飞亚达牌女士手表盗走,并于当天下午辞工。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326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的母亲董某赔偿了被盗的手表款398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彭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