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在一起涉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剑拔弩张,恶语相向。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院少年综合审判庭法官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涉少案件审判原则出发,温情说理,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积怨,赢得当事人好评。
2013年9月25日18时40分许,原告韩某在光山县海营街东路行走时,被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韩某住院治疗期间,姚某垫付了韩某医疗费等损失26000余元,但双方无法就其他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27日,原告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韩某父亲)到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姚某另行赔偿损失47700元。
案件立案后,转到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承办法官饶懿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了解到原告韩某只有十岁,且其家庭条件比较艰苦。此次事故造成韩某十级伤残,数万元的治疗费用对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而被告姚某家庭条件亦不宽裕,仅在街上开电动三轮车拉客挣钱补贴家用,在支付26000余元医疗费后,姚某称无力承担其他赔偿。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原告韩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姚某十分怨恨,在赔偿金额上寸步不让,被告姚某亦觉得百般委屈,认为原告是狮子大开口,庭审调解陷入僵局。
庭审结束后,为尽快化解双方积怨,饶懿法官决定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元化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做更加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饶懿首先分别同原、被告交流,掌握他们的脾气性格和心理底线。然后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寓法于情,情理并重,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对方的立场和难处。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被办案法官坦诚相待的态度和耐心的释法明理所打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姚某一次性赔偿韩某9500元,两个家庭一年的积怨得以圆满化解。在现场得到赔偿款后,韩某的法定代理人真诚地说:“谢谢你们给我的孩子主持了公道,感谢法院,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