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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 叔侄折财领罪

发布时间:2014-06-05 08:58:03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叔侄三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案宣判。陈甲有期徒刑二年,陈乙有期徒刑二年,各缓三年,陈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陈甲因疑他人沙场工人越界采沙,上门兴师问罪,却遇沙场老板不在,便与该沙场会计余某某言语冲突并对其殴打。因余某某老婆在场,及时将二人脱开,未占到便宜的陈甲即打电话召来其弟陈乙,其叔陈丙。三人再次对余某某实施殴打,致余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甲、陈乙、陈丙三人均自动投案,且陈甲赔偿余某某各项损失13万元,取得了余某某对三人行为的谅解。

    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三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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