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下午,随着法槌的落下,被告人陆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光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月18日下午甘某看见其女友裴某手机中陆某让裴某将吸毒工具送至某酒店的短信,而怀疑裴某和别人有吸毒行为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陆某传唤至光山县刑警大队,被抓捕后陆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现场毒品尿样检测,陆某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吸食了毒品。
原来在2月18日凌晨,陆某和朋友在某KTV唱歌时邀请该KTV公关裴某一起吸毒,裴某和另一名公关表示同意。随后四人离开KTV,陆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酒店登记一间客房,便和裴某等四人共同吸食由其提供的冰毒。之后陆某将吸毒工具放在裴某的包中,被裴某离开时带走。当天中午,陆某在该酒店开房睡觉,毒瘾再犯,即发短信让裴某将吸毒工具送到所开酒店房间而被甘某发现并报案。案发后,经公安局尿样检测参与吸毒其他三人的毒品尿样检测报告结论均为阳性。
陆某小学三年级时候就辍学在家,法律意识淡薄。在法院工作人员给陆某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陆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依照刑法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无论是个人住所、租赁房屋,还是宾馆、饭店等营业性场所,均可构成犯罪。办案法官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对陆某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教育,让陆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吸毒的危害,悔恨莫及,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合议庭结合法条的规定和具体的案情,做出了以上的判决,达到了教育效果与惩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