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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五关 强化四个意识

坚持和把握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08 08:49:53


    刑事审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坚持和把握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对于这一基本原则的运用,要求我们对于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符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也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从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严格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此,一是要坚持在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犯罪一律严格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二是要在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具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当做到同罪同罚,绝不能搞法外开恩。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同时要求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险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及罪犯各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程度,适应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这一原则,具体办案中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工作中一些法官重视案件的定性而对量刑重视不够,虽然实行量刑规范化以后情况有所改观,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从二审发回和改判案件的情况分析,大多数都是量刑上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审判绩效,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二是要切实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意识。重刑主义是封建刑法思想的表现,这种思想反映在刑事审判上就是一些法官崇尚重刑,认为重典才能治乱,才能遏制犯罪,具体表现就是量刑时“顶格判”。要明白一个道理,我们手上最严重的犯罪并没有发生,量刑时尽量不要出现“顶格判”现象,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留有余地,努力实现量刑公正。三是要克服庭与庭之间量刑轻重悬殊,尽量保持全院量刑的平衡与协调统一。做好这一点,一要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意见,特别是要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要按照指导意见量刑;二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科学量刑的水平和能力;三要在同类案件的量刑上加强沟通借鉴,复杂案件可组织刑事审判人员集体讨论,在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方面下功夫。

    二、要坚持和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法院于2010年2月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实践中,运用好这一政策需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宽严相济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有舆论认为,宽严相济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也确实有的法官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判决时当严不严,该宽不宽,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结果有失水准,不被社会和当事人所接受认可。处理这一关系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司法解释,但与我国现行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其核心要求是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法官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让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是对法官审判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要做到宽不能法外施恩,严不能无限加重,任何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依法进行裁判;3、要努力在量刑公正上下功夫,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4、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每一起案件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二是宽严相济与依法“从严”的关系,依法“从严”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犯罪类型上把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故意杀人、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们健康的犯罪,都应作为严惩的重点,坚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职务犯罪方面,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建设重要领域、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2、从犯罪后果、社会影响上把握好“从严”。对犯罪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理。3、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把握好“从严”。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4、对累犯和毒品犯要依法从严,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从严处罚。三是宽严相济与依法“从宽”的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体现“从严”的同时,还要体现“从宽”的要求。可以从宽的案件主要有:1、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2、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自首、立功、从犯等)的案件;3、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的案件;4、未成年人案件。

    “从宽”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1、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情从宽;2、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酌情从宽;3、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案件,被害人及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

    依法“从宽”要注意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即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四个要件:①犯罪情节较轻。原则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特别恶劣的不宜适用缓刑。②有悔罪表现。即被告人要认罪悔罪,有坦白表现,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评估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是否是过失犯罪、是否有前科等,共同犯罪是否为主犯、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管教条件。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注意这里的不良影响是“重大”而不是“一般”,重大不良影响是指被告人所犯罪行在社会上或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被告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可以宣告缓刑,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则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三、要坚持和把握好“五关”

    刑事案件要办成“精品案”、“铁案”,必须把好“五关”,即程序公正关、事实认定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关。

    1、要把好“程序公正关”。要强化刑事案件的程序、意识,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要充分认识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所谓的实体公正。要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特别要注意严格执行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庭审程序、证据的质证、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的采取与变更、审理期限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程序合法。

    2、要把好“事实认定关”。事实是裁判的依据。一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案件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虽然不可能复制客观事实,但法律事实要最大限度地接近或还原客观事实,为最后作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打下基础。把好事实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要查明被告人、被害人身份;②要查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行为过程,特别要注意鉴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犯罪主体身份;③要查明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要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④要查明案发经过、归案经过,是否有自首或其他情节;⑤要查明到案后被告人的供述情况是否有变化,如何变化,是否有坦白或立功情节;⑥共同犯罪的要查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主、从犯或作用大小;⑦查明犯罪的基本形态,是否有预备、未遂、中止等情形;⑧要查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有无前科,是否初犯、偶犯;⑨要查明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对被害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是否给予谅解;⑩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查明的犯罪事实是否相符,不予认定的犯罪事实的理由是什么。

    3、要把好“证据审查关”。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案件的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清楚、是否能再现客观事实,全部依据证据。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并且所有证据要经过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把好“证据审查关”要注重把握如下几点:①要依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②要查清核实证据的类型,认定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③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④要把握好证据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还要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要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要件缺一不可;⑤要注意排除非法证据;⑥要重视原始证据材料,把住原始证据的合法关,确定原始证据的至上地位;⑦把握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明传来证据的证据效力,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链条;⑧注重间接证据的审查,确认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⑨注重审查鉴定意见,必要时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⑩严格审查案发经过,缺乏案发经过的证据,属于举证不充分问题,可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⑩慎重对待言词证据,用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把握认定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要把好“法律适用关”。案情查清楚以后,就要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定罪,二是依法量刑。定罪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量刑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定罪和量刑都要体现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因此,把好“法律适用关”,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必须坚持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③根据案情和犯罪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准确定罪;④分析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从重、酌情从重、从轻、减轻或酌情从轻或免于刑罚的情节,并注重区别是“可以”型还是“应当”型;⑤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应《刑法》、《刑诉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按照量刑规范化意见和要求,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⑥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的或合议庭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罪名定性的,原则上要提交审委会研究。

    5、把好“裁判文书关”。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是刑事审判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整个刑事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案件主审法官、辅助人员、合议庭成员办案所付出心血的集体结晶,从一个侧面也代表着办案法院的整体水平和形象。因此,一定要把好“裁判文书关”,让每一份刑事裁判文书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都能经受住全社会的公开评价。把好“裁判文书关”,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点:①妥当使用“基本式”和“简要式”。刑事裁判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组成,首部、尾部及主文(即处理结果)属于格式化,不能删减,而正文部分中的事实证据、裁判理由的有关内容,则可以视案情予以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一般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认罪或辩护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的案件,均可采用“简要式”。②要着力在裁判文书论证部分下功夫。裁判文书的论证部分集中在“经审理查明”之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取舍;二是对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而确认案件的事实;三是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所持观点作出客观评判。③要着力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下功夫。所谓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在文书中以“本院认为”的形式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律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说理论证。也就是以明确的事实为依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犯罪情节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对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作出正面答复并阐述理由。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论证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二是要论证量刑情节,是否有“从严”情节(即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和“从宽”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法定情节有哪些,酌定情节有哪些,对这些情节的认定都应当加以论证并加以适用;三是要论证法律适用。即在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结合案件的有关情节,对处理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论证,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条、款、项,包括定罪量刑或宣告无罪。四是要论证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的结论。在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分析论证的同时,还要对控方指控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的意见,以及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分别作出肯定与否的结论,并作出采纳与否的表态,为最终的裁判定下基调。④要注意避免对犯罪构成事实与量刑事实作出重复评价。比如寻衅滋事罪,有的在判决书中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评价,这是不妥当的,原因是对法律学习领会不够,因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作为认定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因此,这里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已经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之一,在量刑事实部分就不应当再作评价,否则就有加重被告人罪责之嫌。⑤要严格裁判文书的修改校对,要坚持做到“三校”以上出成品。

    四、要坚持和把握好实现“一个目标”

    这个目标就是要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精品案”、“铁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刑事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和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牢固树立和强化“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刑事审判在整个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大的层面讲,刑事审判直接关系到打击惩罚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巩固国家政权、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具体到案件,刑事审判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因此,刑事审判无小事,来不得半点的疏忽与懈怠。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每一个刑事审判人员都要用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去承办每一起刑事案件,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要时时刻刻警醒自己: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是要牢固树立和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做到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无故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要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要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三是要牢固树立和强化“证据裁判意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注意用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用好庭前会议制度;用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经庭审,现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三个要件的,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四是要牢固树立和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刑事法官是刑事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有权必须受到监督,离开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每一个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中,都会受到监督,都要接受监督。党委、人大在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新闻媒体在监督,人民群众在监督,本院审判委员会在监督。刑事法官要习惯监督,要学会在监督下公平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要坚定地朝着“做一流法官、办一流案件、创一流业绩”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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