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光山县法院宣判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拒绝杨某对其适用缓刑的请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农田引水灌溉与同组村民赵某多次发生争执,经村委会等相关组织和人员多次调解,杨某总以强者之势,阻拦赵某正常灌溉用水。2013年5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杨某持铁锹致赵某多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杨某畏罪潜逃,2014年1月20日被抓归案。同年3月被告人杨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公诉到光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人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光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杨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审前评估调查,经矫正机构的调查走访,社区干部群众对杨某平时表现及犯罪前后的态度评价很差,被害人亦对其不予谅解,综合评估意见,不宜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社区评估意见表明,被告人平常表现不佳,在社区内影响不好,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采纳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决定对杨不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