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光山县境内的2013年“8•12”重大交通肇事案经过一审、二审告终,肇事人张某某受到了应有的刑罚,而其聘请的专职司机李某某因逞能帮助张某某逃逸而构成窝藏罪获刑,并指使其妻叶某某伙同其窝藏张某某,故夫妻二人均构成窝藏罪并均获相应刑罚。
2013年8月12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光山县境内将一大型普通客车撞至公路南侧稻田中,致使该客车上乘客12人死亡、1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聘请的司机李某某(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室后排睡觉)与张某某下车查看了客车上乘客的状况,李某某即向张某某提出离开事故现场,后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弃车逃离现场。李某某用张某某的手机联系到叶某某(李某某的妻子)告知其二人在光山县境内撞人了,要叶某某开车来将二人接回周口,当日19时许,叶某某即请人开着自家轿车到光山县将二人接回周口市。经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主动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明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仍帮助其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系窝藏罪的主犯,被告人叶某某受李某某的指使、安排帮助张某某逃逸,其系窝藏罪的从犯,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窝藏罪量刑二年,对叶某某以窝藏罪量刑拘役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原判。李某某、叶某某均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