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一男子面对不冷静的顾客,不作耐心劝解,反以拳脚相加,日前被光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郑某悔恨万分,痛哭流涕。
被告人郑某系光山县某俱乐部KTV服务员,于2012年11月9日20时许,因消费者魏某与该KTV结账服务员在结算时为数额发生争议,其来处理纠纷时遭消费者魏某推搡,遂用膝盖顶撞魏某,造成魏某胸部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魏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魏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
光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并且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光山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虽因被判缓刑获释,但其代价是惨重的。因被告人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造成受害人痛苦的同时,自已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并赔偿受害人70000元。如果郑某在遭消费者魏某对其推搡时,不采取暴力抗拒,做到冷静对待,对魏某善意劝说和解释,其挽回的不紧紧是7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更重要是其人生档案中不可抹去的刑事处罚。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