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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讨债不成怒毁财物 赔偿损失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13 16:28:15


    河南光山一女子讨债未果后,一恕之下砸毁债务人财物价值达9000余元,日前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2012年被告人郑某的男友余某为被害人汪某供应酒精燃料,同年12月27日,双方结算,汪欠余某燃料款1600元。2013年3月7日12时许,余某到汪的酒店索要欠款,汪承威未付,被告人郑得知余某要账未果,便自行前往酒店要账,与汪某见面后,因汪某拒绝付账,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并引发厮打。被告人郑某的妹妹等人随后也赶到现场。汪苛躲进楼上房间,被告人郑倍感气愤便在酒店院内及一楼大厅砸毁物品。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当日被郑某砸毁物品价值9650元,其中汪某自制坛装药酒8500元,其他生活用品价值1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因债务纠纷而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其砸毁他人物品的全部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无证据支持的过高要求不予保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将9650元赔偿款交法庭转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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