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祭祖扫墓的日子,但因不文明祭扫引发山火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光山县一男子熊某因祭祖烧纸不慎引发山火,火烧林地二百余亩,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与其家人到光山县牢山林场山脚下其父母坟前上坟祭祖,熊某在焚纸钱时不慎引燃了坟边的杂草,因当日风势较大,顿时火势失控,大火蔓延,导致牢山林场大面积失火,后经乡村群众全力扑救将火扑灭。经鉴定:火烧迹地总面积16.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达8.1 公顷(121.5亩)。2013年4月7日,被告人熊某与牢山林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林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林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有林地面积达8.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